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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陶志超,男,1969年2月出生,华东政法学院法学学士、山东大学法律硕士,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管理委员会成员、一级律师,是“山东省十大杰出青年律师”、“淄博市首届十佳青年律师”,曾获得“淄博市优秀青年”、“新长征突击手”、“淄博市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
  陶志超律师于1993年取得中国证监会、司法部授予的证券律师从业资格,是全国最早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之一,1998年取得山东省体改委、山东省司法厅授予的股份制改制业务资格,2001年取得中国证监会首批认可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业务专长在于公司法、证券法领域,擅长从事公司设立、股份制改制、资产重组、股票发行
辅导上市等业务。诉讼业务擅长金融票据纠纷、房地产纠纷、行政诉讼案件的代理。
  陶志超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善于钻研和理论总结,有《律师在股份制改组中的地位和作用初探》、《确立公共场所损害赔偿责任的初步构想》、《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不足与完善》、《律师执业机构组织形式研究》、《患者选择医疗事故处理程序之我见》、《如何在章程中保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等十几篇律师业务理论论文在全省律师理论业务研讨会上获奖或国家级报刊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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