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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收费依据和标准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司法厅
鲁价费发(2004)3号
《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
(一)办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涉及财产的标的额,按不高于下列比例(标准)分段计算收取费用:
  争议标的            收费标准
  10000元以下           1000元
  10001至100000元以下      4%
  100001至500000元部分      3%
  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    2%
  1000001元至10000000元     1%
  10000001元以上         0.5%
(二)办理行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3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规定执行。
(三)办理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50-600元/次;代理申诉和控告,300-1000元/件;申请取保候审,6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500-3000元/件;
3、一审案件:1000-6000元/件;
4、刑事自诉案件代理以及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60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规定执行。
(四)办理刑事案件以外的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3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规定执行。
(五)办理仲裁案件参照民事案件收费规定执行。
(六)担任法律顾问
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数额。
(七)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数额。
(八)解答有关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它文件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数额。
(九)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外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办理的上述各类案件,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数额。
(十)律师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交通费、异地办案差旅费等,由委托人承担,支付方式由协议约定。
二、法院诉讼费用收取标准
(一)诉讼收费
1、 诉讼收费原则: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由原告预交,被告提出反诉的,根据反诉金额或者价额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预交。
2、 收费标准
(1)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2)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到一百元;
(3 )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
(4) 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
(A)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
(B)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纳;
(C)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纳;
(D)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纳;
(E)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
(F)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G)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附: 财产案件受理费速算表 (受理费=标的额*费率+本级增加数 )

  标的额      费率      增加数
  1000元以下     50元      0
  1000元-5万元   0.04      10
  5万元-10万元    0.03      510
  10万元-20万元   0.02      1510
  20万元-50万元   0.015      2510
  50万元-100万元  0.01      5010
  100万元以上    0.005      10010
3、保全费标准 (速算表:保全费=标的额*费率+本级增加数 )

  标的额       费率       增加数
  1000元以下    30元      0
  1000元-10万元   0.01      20
  10万元以上    0.005      520
4、申请执行费标准(速算表 :执行费=标的额*费率+本级增加数 )

  标的额      费率      增加数
  1万元以下     50元      0
  1万元-50万元   0.005      0
  50万元以上    0.001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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