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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讨

陶志超:重塑律师实习制度 改变实习律师“命运”

时间:2004-02-05 02:01:57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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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塑律师实习制度 改变实习律师“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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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网 2003-08-26 10:55:44 陶志超
   
《为律师法修改进言》征文选登

重塑律师实习制度 改变实习律师“命运”


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 陶志超

  律师的实习期是律师从取得准入资格到正式执业之间的必不可少的过渡期,实习是一名欲正式执业的律师从单纯掌握法律基本理论到应运于司法实践不可或缺的衔接方式,也是律师接受职业训练并初步掌握实务操作技能、获取执业技巧的重要途径。律师实习制度的建立是完全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但是在现行律师法中,却远远没有得到重视。
  
律师实习制度现状堪忧

  关于律师实习的规定,常见于律师法第八条和司法部的《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律师法把“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作为领取正式执业证书的条件之一予以规定,司法部的《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规定律师实习是律师领取正式执业证书的前提步骤。
  可以看出,不论是律师法还是司法部的规章,都没有把律师实习作为完善我国律师准入制度、提升律师执业素质的基本制度看待,仅仅是作为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程序条件来对待,缺乏实体制度规范。
  律师实习制度在法律法规中的缺失,导致律师从理论到实践、从法学理论到律师实务、从外行到内行过程中出现、断层。律师在入门前缺乏统一的、规范的、有针对性的实务训练,使律师执业方式、习惯统一性的形成和职业文化的积淀处于自发、无序状态,难以形成统一的、主流的律师职业文化,影响律师整体执业素质的提高,对律师业的长期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从律师实习的实际操作情况看,由于只是规定办理正式执业证书必须“在一个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一年”,并不关注律师实习的实质内容,因此有的实习人员只是到主管部门办理了实习证,但是根本没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或者虽然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但因所在律师事务所业务量缺口大、办案质量不高,又没有专人负责指导,使实习人员难以得到较为系统的锻炼,实习质量难以保证。
  总结起来,现有律师实习规定在实践中凸显的主要问题有:(1)律师实习基本处于自发、无序状态,缺乏统一的组织安排;(2)律师事务所没有接纳实习人员的机制保障,缺乏积极性;(3)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忽视,缺乏保障机制;(4)实习指导的实务内容是随机的、不确定的,缺乏系统性、规范性;(5)指导实习的律师指派机制不够完善,指导律师的社会责任缺失;(6)实习鉴定水分多,缺乏监督,难以成为实习结果的真实反映;(7)主管机关的检查监督无法到位,监督缺位。
  
建立完善律师实习制度的构想

  实习律师是律师发展的生力军,重视培养实习律师是提高律师整体素质的重要步骤,是律师职业的主流文化承继流传并发扬光大的重要途径,律师实习应当在整个律师制度中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应当成为律师准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此,应当在修改律师法时将律师实习作为重要的制度予以规定,从而改变仅把律师实习作为申领正式执业证书的条件予以规定的现状,建立完善系统的律师实习制度。具体可以采取以下做法:

  律师实习由地市级律师协会负责安排实施,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监管

  基本思路是:充分发挥律师协会的作用,充分利用并统一协调律师协会掌握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源,改变过去律师实习单打独斗的局面。
  做法是:通过司法资格考试并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地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安排实习,由律师协会统一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安排实习。
  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负责指导律师由律师协会通过公开程序选定,并由律师协会将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名单列入资料库,由律师协会根据实际情况从资料库中指定或由实习人员自主选定,对于入选的指导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给予适当物质奖励或精神奖励。同时律师协会应制定详细的实习培训指导计划和评估标准,供实习律师和指导律师参照使用,而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则负责对实习律师的实习活动进行全程监督。

  律师实习实行统一的律师实务培训和司法实践相结合制度

  律师的实习期分为前后两个部分,前一部分为律师协会组织的实务培训。内容应针对律师职业的特点进行,侧重于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的执业技能等方面,由律师协会组织有经验的资深执业律师阐释讲解。后一部分为司法实践,侧重律师实务操作,由律师协会安排的实习指导律师具体负责,主要内容就是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办理各类案件。实习律师通过广泛接受资深律师的言传身教与指导律师的单独指导相结合,可以广采众长、集思广益,避免因局限于某一位指导律师所接受的知识和技能单一的局面。

  律师实习实行指导律师(导师)负责制和实习基地定点制度

  律师协会应从注册的执业律师中公开选定符合条件的律师作为实习律师的导师,向社会公开宣布,并接受社会监督。被律师协会指派的导师,应制定详细的实习指导计划报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负责实习计划的落实和对实习律师进行全面指导。

  具有符合规定数量的实习导师和其他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向当地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申报为定点的律师实习基地,协助、监督实习导师完成指导实习律师的工作。对于被选定的导师和定点实习基地,应规定一定的奖惩制度,对于完成实习指导任务突出的导师和基地,律师协会应给予适当物质或精神奖励;对于不履行职责或拒绝履行职责的导师或基地,律师协会可以取消导师资格和定点基地资格并向社会公布,以视惩罚。实行导师负责制和定点实习基地制度,可以加强实习导师和接受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的社会责任感,避免实习律师“无人管”放任自流的现象。

  律师实习的活动内容定期向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申报

  对于实习律师的实习活动内容和指导计划的完成情况,实习律师应如实记录并应按月向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申报,以作为实习结束后进行综合评估的依据。

  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发现实习律师不定期申报实习活动内容的,或实习律师申报的实习活动内容与制定的指导计划存在重大差异的,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实习导师和实习律师予以说明、更正,并作为实习评估的重要因素予以考虑。根据事先公布的评估标准对实习律师的实习活动进行综合评估,并作为颁发正式执业证书的重要依据。

  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制定律师实习的考核标准并予以公布

  该标准参考职称评定的做法可用分值体现,应当是硬件分值和软件分值各占一定比例。其中,硬件包括实习律师接受培训的时间量、完成的工作量(案件数量或工作时间量)等,软件包括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敬业精神、服务态度等。

  综合评估由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组织资深律师组成的评估委员会负责,评估可以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层次。经综合评估不合格的,应适当延长实习期继续实习,直到综合评估达标为止。

  实习期的规定只规定最低限度即可

  目前的律师实习期,规定为一年。从实行的情况来看,有人主张时间太短,理由是一年的时间难以保证实习律师能够掌握律师执业的基本技能,主张延长为两年;也有人认为时间合适,理由是实习律师已经通过司法考试,具有了一定知识和能力,再经过一年的实习就能独立办案,时间已经够长了。笔者建议,实习期的规定只规定最低限度即可(如不少于一年),至于何时结束实习应取决于实习的综合评估结果,而不是一个固定时间。

  由于实习期的规定与实习结果没有必然联系,造成实习律师“等待”实习期过去的现象。将实习期规定与实习评估结果挂钩以后,实习律师和实习导师的对待实习的重视程度会大幅提高,实习走过场、熬时间的现象将会消失。

  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应取得劳动报酬

  实习律师的实习虽是在实习导师的指导下进行的,但是也付出了一定的劳动,应当有权利取得一定的报酬。

  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制定相应的指导意见,保障实习律师取得报酬的权利。一般可以规定律师事务所给予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报酬,以免除实习律师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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