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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讨

陶志超:律师事务所的公司化之探讨

时间:2004-02-05 02:03:05  来源:  作者:
淄博市经济鉴证类中介机
构规范与发展研讨会论文

律师事务所的公司化之探讨

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    陶志超

      法律服务的市场化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而我国的入世则无疑使我们的法律服务市场进一步扩大。入世以后,商品经济国际化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要求律师服务也要国际化。这种新的变化,对于目前合伙开业的小型律师事务所而言,是难以适应的。因此,规模化、专业化、责任有限化将成为我国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方向,也只有这样才能与国外的律师事务所抗衡。律师事务所引进公司化运作模式是完善律师事务所内部运行机制的有益探索。
 一、律师事务所公司化的含义
我们所谓律师事务所的公司化,不仅是指现有的合伙、合作制事务所的借鉴参照公司化的运行模式进行内部运作管理,还包括直接参照公司的组织形式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情形,最终目的是使律师事务所真正成为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市场主体,适应律师产业化发展的客观要求。律师事务所的公司化是社会经 济发展的必然,也是律师执业机构组织形式发展的客观规律。一方面,权益最大化和成本的最小化是任何市场主体的追求目标,法律服务市场要进入国际服务贸易的大市场,其运行机制决定了律师执业机构要朝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方向发展,要通过确立符合市场运行机制的组织形式提高自己的综合竞争能力,公司制律师事务所较其它形式的律师事务所更能适应法律服务市场的这种内在需求;另一方面,从经济组织制度的发展来看,经济组织在历史上经历了个体、合伙和公司三种制度,公司被认为是现代企业制度的组织形式。受经济组织制度的发展影响,我国目前的合伙、合作等律师执业机构组织形式已经在实际上存在公司化的运行机制,如实践中出现的股份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就是依托合作制形式又大量吸收了股份公司的产权和法人治理结构形式,明确确立公司制律师事务所成为律师执业机构的法定组织形式将使这些“名不副实”的律师事务所“名正言顺”,这也是律师执业机构组织形式自身发展的需要。
  二、公司化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
    1、公司化律师事务所的产权制度。
公司化律师事务所的产权制度包括互相联系的两个方面:股东所有权制度和律师事务所的法人财产权制度。
第一方面,股东所有权制度。律师事务所的资本是复合资本,即包括律师和其他出资人投入的有形资本,也包括执业律师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折算投入的人力资本。股东(不仅限于执业律师)按照所持有的律师事务所股份额行使对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并分享股东权益。由于律师执业机构具有独立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律师事务所的股东资格、股东出资及股东权利应当由法律作出特别规定:
股东资格:公司化的特点是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任何产权主体都可以投资。但是对于公司化律师事务所来讲,为了维护律师制度的严肃性和律师执业活动的独立性、公正性,股东的资格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对于可能影响律师独立、公正执业的单位和个人禁止成为公司化律师事务所的股东,如党政机关、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等。律师事务所的章程也可以对股东的资格加以限制。
股东出资:因律师执业机构是人合和资合的统一,应允许律师股东以人力资本出资有利于调动执业律师的积极性,法律应当对于律师人力资本的评估、认定作出原则规定,加强律师以人力资本出资的现实操作性。同时,对于非律师股东的出资比例应当作出限定,以保证律师执业机构的特殊性。律师的人力资本在律师事务所当中占有控股地位是较为符合律师利益和律师事务所经营方式的。另外,对于律师股东人力资本股份由于对律师具有人身依附性,法律应当不允许人力资本股份进行转让。
 股东权利:对公司而言,追求股东权益最大化是公司的唯一目标,股东行使决策权的动机也是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律师事务所的经营范围、方式等都是法律特别规定的,律师股东和非律师股东的追求目标未必完全一致。为了使股东决策权的行使符合法律对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终极目的,法律应当对非律师股东的权利作出必要的限制,非律师股东有权对律师事务所的经济政策作出决定但是不能干涉执业律师的职业行为,作出的决定不得违背律师职业独立性的原则。同时赋予律师股东在有关律师执业行为的决策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先权和救济权,股东决策权的行使方法和程序可以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或由律师事务所章程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方面,律师事务所法人财产制度。律师事务所对股东投入律师事务所的财产拥有法人财产所有权,它由各股东出资认购相应的股份和律师股东以人力资本折合的股份以及律师事务所在经营过程中留存收益、负债形成的财产总合,独立于股东。律师事务所实行公司化,使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有利于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专业化发展,符合律师业的发展方向。
2、公司化律师事务所的组织治理制度。
借鉴公司的治理结构模式,对于公司化律师事务所的组织治理结构可以设置为:股东会议、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监事会或监督委员会。董事长或管理委员会主任是律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专门的管理者(名称可以称为执行主任)对律师事务所的内部运转进行管理,从而使整个治理机制形成有机的配合,相互制约和监督,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功能,使律师事务所形成作战团队参与法律服务市场的竞争。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情况下,经营与监督是公司化律师事务所存在与发展的根本性问题,上述组织治理结构的功能就是通过设置职责不同的组织机构,分权制衡,在明确各机构的分工和权限的基础上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经营行为和监督行为,协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冲突,使各个组织机构有序运转,充分体现出公司化律师事务所这种组织形式所特有的优越性。其功能核心是保证经营管理机构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同时要通过有效的监督机制实现对经营管理者的合理控制,使其不能滥用职权或越权行事,损害律师事务所或股东合法权益。
3、财产责任制度。
公司化律师事务所以自己独立的法人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股东就自己认购的股份对律师事务所承担责任。律师事务所的对外责任和股东对律师事务所的责任均是有限责任。律师事务所责任的有限化是国际律师业的发展趋势,在我国目前的律师业发展状况来看,律师事务所规模普遍较小、积累较少,实行律师事务所责任的有限化,有利于律师业的发展。
  三、公司化律师事务所的优越性
 1、公司化律师事务所有利于规模化、集团化经营。
由于公司化律师事务所的资本来源的多元化,其量化的股权结构给资本运营提供了一个清晰、易于操作的框架,能使律师事务所迅速聚积大量的资本,克服了目前律师事务所普遍存在的产权主体单一和产权不清晰的不足,能使律师事务所跨越了资本的原始积累阶段,迅速集聚大量的财富,能在较短的时间内,改善办公条件,提高员工薪水,吸引优秀的人才加盟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从而可以迅速完成律师事务所市场的高定位、律师素质和服务的高层次。否则,仅靠一个律师事务所自身滚动发展,将很难实现这一点。公司化律师事务所通过支付富有竞争力的报酬和良好的办公条件,聘用最优秀的法律人才,并为律师们不断提供挑战性任务的组织环境,快速形成集团规模,从而在法律服务市场中取得竞争优势。同时,良好的竞争能力又使律师事务所有机会获得进一步发展。
2、公司化律师事务所较好地实现了律师事务所在管理上的结构冲突,使组织资源的整合趋于最佳。
目前,大部分律师事务所实行的是主任负责制。主任往往既是投资者,又是管理者,还是执业律师(往往是所内最优秀的),这使管理者角色多重化,是造成管理的松散和无力的根本原因。大型律师事务所的运转机制是复杂的,整合的难度大,现代市场经营的活动对管理者素质的要求是多方面的,一个好的管理者的经营思路和管理经验对事务所而言无疑是一笔财富,公司化律师事务所实行专门的管理者,负责律师事务所内部的日常管理,寻求内部管理的最佳模式,这无疑将使事务所内部管理日趋规范,而且将进一步推动组织内部运作成本的下降和效率的提高。不仅使主任律师从繁重的日常管理中脱身,致力于业务的拓展。而且使律师事务所在保障律师事务所的层次、规模的同时,有效化解平衡事务所管理结构的各种冲突。
3、 较好地解决了律师事务所生存与发展的矛盾。
律师事务所的生存与发展永远是难以调和的矛盾,特别是对于新设立的、规模较小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要启动需要一定的资本,随着发展的客观需要,资本量要逐步增加,但是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或积累较少的律师事务所往往资本供应不足,因而发展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公司化律师事务所的产权结构便于吸引外部股权投资,拓宽了律师事务所的资金来源,较好地处理了律师事务所经营资本问题,从而改变了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结构,提供了一条律师事务所摆脱积累困境的一条有效途径。
4、能够实现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发展。
公司化律师事务所内部形成了较完备的法人治理机制,内部在管理上进行了专业分工,这种多层治理机制,将使律师事务所在业务开发、市场调研、公关协调、形象策划上投入更多的人力和物力。同时律师事务所也有能力来支持所内一部分律师从事业务的种类相对集中于某一类或几类业务,成为该领域的专家律师,从而使律师的专业化和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得到发展。而且这种机制更有利于对其内部权责进行适时调节,使律师事务所较一致对外,从而发挥了所的整体优势,参与到法律服务市场的竞争,成功地与最优秀的律师事务所开展竞争。
5、最大限度减少执业律师之间的利益冲突,有利于律师事务所的稳定发展。
执业律师因素质、专业、履历、学位、才华、爱好、社会关系、语言等差异,必然造成内部定位和社会定位的差异,公司化的产权制度将执业律师的上述因素比较科学合理的量化折成股份,从而确定了每位律师的内部地位,稳定了律师间的合作关系,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律师间的利益冲突,营造稳定的执业环境。由于公司化律师事务所在产权结构上是人合和资合的统一,分配上采取的按资分配和按劳分配相结合的多要素分配机制,能够克服单个股东或律师行为对经营的直接影响,使股东和执业律师在分配上得到较好地协调,有利于事务所的稳定发展。
 6、减轻了律师的执业风险。
执业律师的责任有限化将成为减轻律师执业的风险的最佳手段,公司化律师事务所对外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对律师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同时科学有效的内部运行机制和管理手段也使执业律师的执业风险控制到最低限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风险大大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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