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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讨

中国《公司法》的修改及价值[三]

时间:2005-12-22 02:18:15  来源:  作者:

第五部分

  陈教授:咱们不要打破惯例(推让)

  江平:这里有两个问题。第一,法人人格否认这个制度,大家会注意到,法制办主任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公司法起草报告中特别讲到,涉及到这个问题各国都是在司法实践中解决,因此不宜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宜在司法实践中解决。看到这个报告我们心都凉了。这个问题归功于学者。学者一致意见应在立法中写,且应明确写。一开始,只讲一般性规定,不能滥用有限责任,不能滥用独立人格,具体下面没有写。现在写得很清楚了,滥用有限责任,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而且是逃避债务,加了两个限定词,公司承担不了责任的有股东承担。还加了两个限定,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滥用独立人格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这两个限定,法院解释时就麻烦了,谁不是为了逃避债务啊,怎么认定是为了逃避债务还是不是为了逃避债务啊,如何认定严重损害啊。这两个问题留了一定空间。第二个问题是利益平衡呢,一个公司作为主体,显然是四个方面关系,主要涉及和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职工,债权人的关系,和平等主体的关系主要是这几个。过去关于职工的规定比较欠缺。这次对职工利益特别强调,这次全国总工会力量相当大。我认为,从法律角度说从任何道义角度讲,都是应该的。公司不仅投资者的利益,还有职工的利益。关键是如何落实。什么情况下听取职代会意见工会意见,不听取怎么办?原来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两个国有企业或者两个国有投资主体组成的公司要设立职工代表大会,现在扩大到每个公司都要规定,当然外商投资公司要排除,因为外商投资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那民营企业怎么办呢?所以从文字角度讲,这几个方面都考虑到了,包括职工利益,尤其是债权人利益,甚至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中介机构损害债权人利益,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些利益都照顾到了,如何执行还比较困难。做起来比较麻烦。

  赵旭东: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在这次修改中争议较大。一人公司是一个,法人人格否认一个。在理论上,法人人格否认、揭开公司法人人格这两个问题一直为学界津津乐道、一致赞成。但这次修改中有很强烈的反对意见。在一次研讨会上有几个教授学者,连着有三位教授连续发言,说法人人格否认这个不行,说国外有法人人格否认,但不是在法律中,不是系统的一般规定,而是在司法实践中交给法官自由裁量规则,不能规定在法律中,作为一般原则。担忧本来是公司人格滥用最后变为公司人格否认滥用,破坏中国法人制度。这是学者比较担忧。赞成的意见也提了一种观点。学界分歧很大,很多人反对,但是绝大多数人赞成。研究生博士生论文中基本上没有反对的,结论都是赞成的。刚才发言的不是主流意见,不要被误导了。这事都不敢定了。后来确实规定了。在国务院的稿子中,保留了,规定了前面一段,后面滥用结果没规定,有点难把握。人大审议阶段作了更为完善的规定,规定不得滥用以及滥用结果如何。这个制度变得非常完整。中国公司法在世界公司法制度中一个最独特的创新。不仅以成文法的形式,而且规定得非常完整细密。刚才说到新公司法引领世界潮流,我认为这方面算得上一个。还有注意一点,进一步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意见有很大关系。最近几年,在司法审判中,已经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法人人格否认思想。包括司法解释,对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有了具体解释。这次最高院强烈要求公司法明确规定,使司法实践以及司法解释有了法律上的依据。要不这样一种东西有可能超越法律。

  王涌:好了。时间

  陈教授: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学者们马上认证,然后予以肯定。这个公司法不规定,也会形成司法解释。与其这样,不如公司法规定。公司法规定,司法解释留存,对审判实践有指导意义。刚才赵教授说这一条规定得非常细密,我有疑问。所以王涌不让我说,我还是要说。这一条最后规定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个连带责任怎么承担?承担连带责任去告谁?让谁去承担责任?公司有财产的情况下还是股东承担?还是怎么样?连带责任这个问题如果不给予解释,在司法实践中会引起歧义。

  王涌:连带责任应该相当于要求承担无限责任,

  陈教授:连带责任和无限责任还是不一样的。连带责任可以包含无限责任含义,但存在次序问题,谁先谁后,但我也不知道问题在哪里,在这个问题上还是值得研究。

  江平:这个问题上连带责任恐怕还是公司先承担责任,公司自己财产不够了再由股东承担责任。你说的这个问题,我们最高院现在的规定不大科学。连带责任包括共同连带和主从连带。这里是主从责任,在公司无法承担再股东承担,这个时候股东不是以出资额为限,这个意义上股东承担责任不是有限的,是无限的含义。

  陈教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这个问题上股东承担责任的内容一个是无限责任,一个还是补充责任,把这两个合起来用一个连带责任来概括,我觉得还是,简练是简练,但还是规定得不大周延。这是我的个人看法。

  王涌:再过几分钟我们打算进入观众提问阶段,提问可写在纸条上直接交过来,可到台前拿话筒直接来问,我这里预先宣告一下提问的规则。

  赵旭东:这个问题不光我们关心,外国投资者更关心。前几天,日本学者来的时候,还有日本律师,这个法人人格否认会不会合资企业中方股东以外方投资者滥用有限责任滥用法人人格要求承担责任。他提出一个问题即这一条能否对外国投资者外国企业排除适用。足见这个问题的严重性。最高人民法院的同志说我们会非常慎重,也会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来统一适用。

  王涌:好。在利益平衡方面当然还有其他制度,如小股东保护,这次新公司法中还有关联交易控制,关联交易表决时制度安排,股东代位诉讼,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控股股东诚信义务等,都是新公司法作的重大设计,迈的步子比较大。这些问题由于我们讨论得非常多了,也显示在我们立法中,因此我们不多说了。进入观众讨论之前,我们还有公司法其他问题,如工会、党组织在法律中作用。其中工会一直沿用原来。其中党组织在这次修改有特别规定,公司应按公司章程按照党章设立党组织,公司应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这个条文影响非常大。这个江老师不大主张提这个问题,而且江老师在来之前警告我不要提这个问题。我是冒着风险提的,大家应该给予我掌声啊。(掌声)

  江平:这个条款应该看成是历史的发展。原来草案中没有规定,大家都说党的作用在这不好写,企业法写的是党组织的作用是监督保证,那么在公司法中很难写,大家可以看到在最先起草时没有这一条。只不过人大常委会讨论时,有一些常委会委员,10多个提出,居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里没有共产党的地位,共产党是不是成为地下党了,合法地位都不被承认那怎么行。甚至提出这条不写进去,要投票反对这部公司法。这种情况下,写了一个中性条款,中性条款写法是公司中共产党的活动依党章办理。这是纯粹中性写法,公司中共产党活动依党章办理。这条出来后,解读起来显然不一样了哦。党章中党要领导这个那个,现在写法和原来又不一样了,现在公司为党组织提供必要条件,公司要设立党组织。从条件来说不对了,公司怎么去设立共产党组织呢。

  陈教授:现在改成,在公司中逗号,然后根据共产党章程设立,

  王涌:(读了一下这条)没有主体。

  陈教授:这已不是一般中性条款,而是公司义务了。

  王涌:是不是说外商投资公司也要设立党组织呢?

  江平:这个问题倒不担心。三资企业法没有规定。

  王涌:很多外商较担心这个问题,提出党组织在公司法中的作用,以为中国公司治理结构除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之外,还有党组织这个机构。

  江平:这个会有些人担心,我们的公司要为??,不仅是在政治上,我们的公司法写提供条件,经费是不是条件,其他是不是条件。我们现在是市场经济,外国人会说你们的公司怎么为党组织提供经费条件。面临这样一个问题,是不是什么条件都要提供。面临解释问题。如果赵旭东教授讲我们的公司法是世界上最好的,这一条根本不是最好的。

  陈教授:关于这一条我还写过一个报告。在这样一个场合,可以这样理解它更适宜一些。打消一下王涌的担心,告诉外国投资者如果不理解,让他们学宪法、党章、公司法,要学习学习再学习。这一条已是咱们的法律条款,我们首先要理解它的含义,例外的一条,公司法作这样的规定,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合作社法,以及类似各种各样的商事主体法是不是也应该照此办理。我想这大概是一个立法者需要考虑的问题。

  江平:现在独资企业法中也有这条。

  陈教授:是是。这个是立法上,还有司法上,我想法院的同志也要考虑这个问题,将来这个问题怎样解决。公司应该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条件,是义务性条款,有一个问题是,公司不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条件怎么办?

  王涌:党组织可以起诉它。

  陈教授:我是说值得研究,不过王教授才思敏捷立即就答出来了,我还在琢磨,案由是什么啊,原告是谁啊,被告是谁啊,都需要研究,拓宽了我们研究的领域。

  王涌:这个问题就到这里吧。当然还有一个问题,我们加入了WTO,这个问题会不会在WTO中引起纠纷,当然这个不谈了。

  陈教授:等他们告我们再说吧。

  王涌:行,可以,你这个策略是对的。现在我们进入同学提问,当然了,同学提问可以到前面来,这样的话直接互动更好。在同学提问之前,我先宣读一下有一个同学提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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