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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4-12-31 01:40:32  来源:  作者: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

 
淄政发〔2004〕26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严格依法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4〕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影响面大,法规性、政策性、群众性很强,既是实施旧城改造,改变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功能的重要手段,又是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的有效途径。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控制拆迁规模,事关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贯彻落实,事关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事关城市发展和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十分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中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把纠正房屋拆迁中损害群众利益问题作为今年加强党风政风建设的四项重点工作之一。6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了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有关问题,并下发了专门文件。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认识和把握房屋拆迁工作,切实做到依法拆迁,既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保障城市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确保社会稳定。
  二、统筹兼顾,合理控制拆迁规模
  实行计划拆迁,总量控制,合理确定拆迁规模,是国务院、省政府提出的明确要求。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工作。城市房屋拆迁年度计划要明确计划拆迁项目、地段、面积和户数;要坚持量力而行,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经济承受能力和居民收入状况,合理确定拆迁规模。今后凡未列入年度计划的拆迁项目,不得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得实施拆迁。
  三、严格依法实施拆迁,规范拆迁管理行为
  (一)严格依法行政,正确履行职责。各级、各有关部门、各拆迁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淄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做到依法拆迁。政府确定的拆迁项目也要依法进行,确定法人单位或项目法人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做好房屋拆迁规模的确定、年度和中长期拆迁计划的编制、重大拆迁项目的有关协调等工作,不直接参与或干预应由拆迁人承担的拆迁活动,不得强行制定拆迁补偿标准。
  (二)严格执行房屋拆迁许可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房屋拆迁许可规定,所有拆迁项目都要依法办理房屋拆迁许可手续,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严禁将拆迁许可证审批权下放。要严格《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发放,对拆迁立项申请要件不全或要件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发证。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作为拆迁人时,须提供以下材料,方可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土地储备计划、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拟收购土地的选址意见书及规划条件并附图、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和委托拆迁协议书。
  (三)严格执行行政裁决和强制拆迁规定。在拆迁项目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进行裁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四)严厉处罚违法拆迁行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大违法拆迁行为查处力度,对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责任单位,要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以已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对下列行为,要依法给予处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四、加强拆迁中介机构管理,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拆迁环境
  (一)加强拆迁评估机构管理。拆迁评估机构要严格执行《淄博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淄政发〔2004〕165号),合理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拆迁评估机构的监管和考核,加强对拆迁评估人员的培训,建立准入和退出制度;评估机构从业人员要严格履行行业操守,公正、合理地进行拆迁评估,确保拆迁评估程序合法、结果公正。对违法违规的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要严肃查处。
  (二)加强委托拆迁机构管理。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4〕49号)和《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积极稳妥地按时完成全市事业性质拆迁单位的脱钩、改制、更名工作。主管部门要制定积极稳妥的脱钩改制方案,经所在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拆迁单位脱钩、改制工作完成后,要按照《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申报拆迁资格,依法接受委托拆迁工作。要严格委托拆迁单位年检制度。委托拆迁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持证上岗。
   (三)加强市房屋拆迁估价鉴定专家委员会的管理。市房屋拆迁估价鉴定专家委员会担负着对有争议的房屋评估结果进行技术鉴定的任务,其鉴定意见作为拆迁裁决的依据,直接关系拆迁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房屋拆迁估价鉴定专家委员会的管理,对鉴定专家委员会成员实行动态考核,全面提高素质,确保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
  五、加强资金监管,切实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一)加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所有拆迁项目(含政府公益项目、经营性项目、招商引资项目、土地储备项目)拆迁补偿资金必须按时到位,补偿安置房屋(现房或期房)必须落实。拆迁人的补偿资金必须设立专门账户,由银行出具专门用于拆迁补偿的资金证明,专款专用,并按补偿协议足额补偿给被拆迁人。
  (二)切实做好“双困户”的拆迁安置工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要对低保对象且住房困难的“双困户”给予适当照顾。对所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m2的被拆迁“双困户”,拆迁人要按照建筑面积45m2给予补偿,确保其基本居住需要。
  六、高度重视拆迁信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一)建立拆迁信访责任制。做好拆迁信访工作是接受群众监督,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形式,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凡是依法拆迁项目引起的上访,拆迁管理部门要会同所在地信访主管部门协调拆迁人、委托拆迁人共同做好接访工作,本着实事求是和依法处理的原则,妥善解决矛盾。被拆迁人应服从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按期完成搬迁,对个别要价过高无理取闹的,要坚持原则不能迁就;对聚众闹事或堵塞交通、冲击政府机关的被拆迁人,要依法及时严肃处理。对违法拆迁的项目引发的群体性上访,要依法追究违法拆迁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因违法拆迁给被拆迁人造成的损失,由违法拆迁责任单位给予赔偿。
  (二)依法解决房屋拆迁历史遗留问题。要本着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原则,妥善处理好房屋拆迁中的历史遗留问题。要逐一排查,拿出处理方案,依法妥善解决矛盾。对于因建设手续不全或无权属证书房屋引发的拆迁矛盾和纠纷,要认真分析原因,凡符合城市规划、手续齐全的,要限期确权发证;可以补办手续的,要限期补办;属于集体土地的,房产证上要注明集体土地性质;对于不符合城市规划、不能补办手续、未经批准的违规违章房屋,要依法限期拆除。
  七、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一)强化依法拆迁意识。各级、各部门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保持社会稳定的高度来认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认真学习拆迁法规,强化依法拆迁意识。政府确定实施的拆迁项目要明确法人单位作为拆迁人,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拆迁。各级政府“拆迁指挥部”只能进行有关协调工作,不得作为拆迁人实施具体拆迁行为。
  (二)加强拆迁管理机构建设。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办发〔2004〕46号、鲁政发〔2004〕49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强化拆迁管理部门职能,加强拆迁管理机构建设,规范拆迁管理部门及职责,妥善解决其性质、规格、编制、经费,为抓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奠定基础。
  (三)建立拆迁责任追究制度。监察、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加大对房屋拆迁中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对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拆迁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处理;对不依法行政,滥用职权强制拆迁的,要严肃查处;对以权谋私,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要严肃查处。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屋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淄博军分区。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12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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